ST立方: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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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5-074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审原告);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方数科或原告)与哈尔滨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之间纠纷因有其他第三人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本案的处理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
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本案经安徽省六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现虽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驳回子公司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但因哈尔滨市
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的两份公文形成于前述二审裁定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依
据相关规定,安徽立方数科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对原裁定再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立方
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方数科、立方公司或原告)以
哈尔滨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公司或被告)为被告,向六安
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1)。一审结束后安徽立方数科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申请二审,详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5-048)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立方数科起诉哈工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涉《采购
合同》,系针对同一标的物连续交易过程中的特定环节,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整
个交易全貌及性质。哈工大公司所作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出特定行为人
在该交易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虚构事实行为,系依法判定该整体法律关系
关键因素。在公安部门已就相关案件立案侦查情况下,刑事案件范围、刑事被害
人及财产犯罪所涉金额须先行甄别、判定。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
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
起诉。
  (二)二审情况
  安徽立方数科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安徽省六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结合本案,2024 年 12 月 2 日,
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哈尔滨市
公安局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受理中安星瑞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举报其在与国智公司
等公司交易过程中可能遭受到该公司及韩鑫(国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合
同诈骗 …… 。目前该案已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立案侦查[香公(经侦)立字
(2024)1199 号],另在侦查期间本单位发现立方公司与哈工大公司之间签署的商
事合同与本案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涉嫌刑事犯罪,特做并案处理一并予以侦察。”
由此可见,立方公司与哈工大公司之间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处理与公安机
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因此,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立方公司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皖 15 民终 1974 号民事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
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案与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国智公司等涉嫌合
同诈骗犯罪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将对本案与该合同诈骗案件并案侦查。依据该《情
况说明》,原审法院认定“立方公司与哈工大公司之间的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
本案处理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
结果为依据”,并据此裁定驳回立方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在二审裁定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关于撤销 2024 年 12 月 2 日
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说明》和《关
于澄清 2024 年 12 月 2 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
况说明”中的内容描述》两份公文,撤销了《情况说明》,并对《情况说明》的
内容进行澄清。由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的上述两份公文形成于二审裁
定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立方公司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
请对原裁定再审。综上,立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立方数科(安徽)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民事诉讼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因其他第三人涉嫌的刑事案件存在
关联,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目前的民事诉讼虽被安徽省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公司可以另行起诉,本次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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