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5-09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9:2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6 日 09:15-15:00。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通
知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487 人,代表股份 309,798,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9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753,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0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4 人,代表股份 131,044,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 482 人,代表股份 14,286,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1 人,代表股份 14,261,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
真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065,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1%;
反对 2,43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54,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0258%;弃权 299,8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4,82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089,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5%;
反对 2,43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77,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0379%;弃权 275,0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9,9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825,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04%;
反对 2,700,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13,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9052%;弃权 271,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3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811,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59%;
反对 2,716,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6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9,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0137%;弃权 270,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9,9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8%。
提案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783,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68%;
反对 2,71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5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1,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9875%;弃权 302,3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4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0%。
提案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989,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5%;
反对 2,501,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78,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5099%;弃权 306,7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4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69%。
提案 2.06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763,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3%;
反对 2,745,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3%;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1,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2201%;弃权 289,2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1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8%。
提案 2.07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102,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00%;
反对 2,425,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9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9758%;弃权 270,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7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07%。
提案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115,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0%;
反对 2,410,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8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03,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6.8729%;弃权 272,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7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8%。
提案 2.09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15,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2%;
反对 1,283,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04,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9874%;弃权 298,3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18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10 关于废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10,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1%;
反对 1,01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98,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1034%;弃权 372,8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8,58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1%。
提案 3.00 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78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2,728,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8%;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1008%;弃权 285,1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7,42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7%。
本提案表决结果生效以上述提案 1.00 获得通过为前提;由于提案 1.00 已表
决通过,本提案表决结果生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承伟律师、王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