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致: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静安区场
中路 2020 号中建瑞贝庭酒店 4 楼子瞻厅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叶子祯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8,870,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5.509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3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86,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本的 1.3283%。
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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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
《关于选举沈道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三)《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
(四)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二)属于特别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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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议案(三)需逐项表决,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574,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774,20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318%;反对 1,773,92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54%;弃权 109,00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29%。
表决情况:同意 69,731,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31,9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286%;反对 2,616,5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523%;弃权 108,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19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子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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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69,74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48,2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816%;反对 2,599,1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91%;弃权 109,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94%。
表决情况:同意 69,720,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20,2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188%;反对 2,621,1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55%;弃权 115,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57%。
表决情况:同意 69,703,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03,9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659%;反对 2,636,2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372%;弃权 11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96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9,726,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26,2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751%;反对 2,618,6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721%;弃权 112,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528%。
表决情况:同意 70,570,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770,00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24%;反对 1,772,02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276%;弃权 115,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00%。
表决情况:同意 70,548,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748,91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944%;反对 1,788,62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33%;弃权 119,600 股(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223%。
表决情况:同意 70,576,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776,61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44%;反对 1,767,62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63%;弃权 112,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5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