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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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双汇投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下,
在投资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
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作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
业务行为。
             第二章   投资理财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即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
司的自有资金,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
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投资理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即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
司暂时闲置的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三)应遵循风险可控及收益性的原则,遵循规范程序、评估分析、严格审
批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交易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委托理财资金原则上投向保本类、风险可控类理
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高风险债券。
  (四)流动性原则,投资期限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注重流动性,避免投
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报董事会批准;
  (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制定投资理财计划,
根据额度大小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相关额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投资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出现闲置资金时,由公司财务中心与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双汇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结合闲置资金情况,财务公司负责筛选
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形成投资理财项
目报告,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投资理财项目报告经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董
事长审批后实施,如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还需在投资前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其投资理财项目报告需经全资、控
股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再履行前述决策程序。
  (三)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后的投资理财业务,在有效期额度范围内,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人负责组织财务公司进行具体实施,财务公司负责投资
期间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等,并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
施,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投资理财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业务单据或者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交由公司财务中
心存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
计量》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
求提供担保。投资理财合同需要经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审查后签署。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中心跟踪投资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
失。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公司证券部应对投
资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
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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