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
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
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
经本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要根据进出口业务规模及收付汇时间,
与金融机构签订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交割期与业务周期保持一致。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
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由公司管理层
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财务部门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包
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流程。
(2)负责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逐笔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识别、度量风险敞口。
(4)负责选择交易对手,根据业务规模及收付汇时间,与金融机构签订外
汇衍生品交易合同,统一控制相关授信风险。
(5)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6)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
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
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并
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的相关协议等资料,定期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者中止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建议方案。
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申请。
合采购、销售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
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经办人员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董
事长。
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五章 信息隔离及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需做好信息隔离措施,相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无关人等
不得获知。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岗位变动,
应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期限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风险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
扩大。
第二十二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
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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