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和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必要时,公司应开通多部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或者澄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
等重要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
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可以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承办投资者投诉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途径及时
回复投诉主体。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并将处理
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汇报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事项,应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
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
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
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保持投诉电话、邮箱畅通,及时接收投资者投
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或者咨询事项,公司应当
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
平台(网址:http://irm.cninfo.com.cn)。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
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
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
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董事会秘
书负责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
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
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公司各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投资者提问进行分析、解答,
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以视情况报总裁或者董事长审批。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者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
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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