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
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
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其处于
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
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
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书面警告、降职、撤职或者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措施,同时追究其经济责
任,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
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情人姓名 部门 /岗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人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