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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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权益,规范董事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
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河南
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
表决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外投资、收购或者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
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进行投资理财(范围包括委托理财,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公
司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单笔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捐赠
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单笔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且在 1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捐赠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单笔或者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应在捐赠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
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电话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一日以前。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
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投票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电子
通信表决可以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
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报送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告披露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原《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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