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9: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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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应当配备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职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
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相关规定,
则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
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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