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
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
众查阅。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www.cninfo.com.cn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
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沟通。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
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
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
公告文件。
(四)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
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者期限)时;
(三)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五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 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 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
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应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当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
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前款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含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 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经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七)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
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
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
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应安排专
人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 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
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
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
件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
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
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
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章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指派
专人及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
绍等等),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
的, 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本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
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其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
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
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部门
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
况,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明
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十四章 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
经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