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
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法律意见书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A 股股东大会通知”,与前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通知合称“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但贵公司披露的 A 股股东大会通知上落款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
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14:30 在重庆市长
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 2 号重庆钢铁会议中心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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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根据贵公司《公司章程》第七十条规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
之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贵公司
实际上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收市之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A 股股东大
会通知,A 股股东大会通知文本落款的时间与实际披露的时间不一致。本所律师
认为,若以贵公司实际披露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则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间
符合《公司章程》前述提前 15 日的规定。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向贵公司提供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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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股 份 数 为 2,097,444,925 股 , 占 股 权 登 记 日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理人中,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数为 2,097,061,600 股,占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09%;境
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为 383,325 股,占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现场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 股)股份数为 2,097,061,600 股,占
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 股)股份总数的 25.2244%。
现场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 股)股份数为 383,325 股,占股权登
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 股)股份总数的 0.071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
东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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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请 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类别股东相关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表决通过。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类别股东相关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表决通过。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类别股东相关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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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表决未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前述事实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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