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
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负
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称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披露
信息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
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配合。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咨
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
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自行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披露
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
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方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收集重
大事项信息;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
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确保董事会办公室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和相关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信息披露的相关规
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
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系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送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人员负责。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履职文
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 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涉及查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
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
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其他文
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及登记管理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
为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
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在相关权限内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问责,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
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