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
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
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本制度经公司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