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
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
定;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社会公众
股东的意见及诉求,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符合相关规定、约定和条件下,优先选用现金方式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利润)为正值;
正值。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实现现金分红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经股东会表决。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
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
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
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审计委员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
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在召开股东会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表决。
股东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审计委员
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