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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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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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26 第 1002 号
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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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1月11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2:3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
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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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39人,代表股份数为6,746,296,08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2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
代表股份数为4,268,333,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13%;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38人,代表股份数为2,477,962,62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1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35人,代表股份数为51,059,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均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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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非独立董事选举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非独立董事选举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32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6,582,1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18%。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09%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为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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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