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 公司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8: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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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149XE。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64 万
股,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Road & Bridge Information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 370 号 1801 单元、1802 单
元、1803 单元、1804 单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7674 万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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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30 年。
  第七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并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信息化让交通更加安全、畅通,让出行更加
便捷、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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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
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技术服务;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安全
系统监控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物联网
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
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
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
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
售;照明器具销售;软件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工程管理服
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
理;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洗车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同级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组织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
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公司党组织。公司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和纪检负责人由上级
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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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
委、市政府、集团党委以及集团各项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
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
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检负责人履行
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
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
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
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组织先议。公司党组织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
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组织发现董事会、
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
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
见。公司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
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公司党
组织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公司党组织的有关意
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司党组织委员在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公司党组织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
司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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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
公司、于征、林毅鹏、魏聪、于用真。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0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表:
序                                                 出资方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元) 认购股份(股)                          出资时间
号                                                  式
    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                                           2015 年 11 月 8
            司                                                日
    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                                           2015 年 11 月 8
            公司                                               日
                                                             日
                                                  净资    2015 年 11 月 8
                                                  产          日
                                                  净资    2015 年 11 月 8
                                                  产          日
                                                  净资    2015 年 11 月 8
                                                  产          日
        合    计:   15,000,000         1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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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674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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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
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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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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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
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本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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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审计委员会(如适用)、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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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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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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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或资产抵押融资;设立或增资或减资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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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前述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
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前款规定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
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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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五十一条
第五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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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对本年度
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四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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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生产或研发地。在
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可以在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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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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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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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股东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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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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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22-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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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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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
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
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进行。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
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别
                    -25-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提名应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包括独
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
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
情况。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董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
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
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
出声明与承诺。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或其他
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的选举,应当充
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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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股东
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
权数。
  (二)选举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按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
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获得的表决
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股东
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
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未达到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
至当选董事达到应当选董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空缺的董事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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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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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会决议中另行
说明,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有关董事选举提案获得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股东会审议拟选任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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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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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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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因独立董事的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独立董事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一)董事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仍应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董事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 180 日内,仍应对公司负有
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
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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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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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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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
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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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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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
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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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参加北交所业务培训情况;
  (六)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或本章程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融资、购买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投融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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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对管理层业绩
进行评估;
     (十七)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决定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等职工权益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
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董事会应当听取公司党组
织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
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估。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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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
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批,达
到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情形外,公司其他任何
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情形均应由董事会审批。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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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
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
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公司党组织、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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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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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董事长担任;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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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
持续发展战略等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二)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
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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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向其他企
业投资外)满足下列所有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不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或不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不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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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与其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
会秘书的辞职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
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副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
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
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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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及时公告。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是,若董事会秘书辞职
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未生效,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待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方能生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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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
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8-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100%,
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
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
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
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
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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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
现金分红的;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 50%的。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履行
上述董事会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与股东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
求等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八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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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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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具体条款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话
方式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视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真或电子邮件
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的,发出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 二 百 〇 二 条 公 司 指 定 公 司 网 站 ( www.xmrbi.com ) 、 北 交 所 网 站
(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刊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52-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的公告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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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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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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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
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
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
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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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
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百三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公司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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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相关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六)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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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权益。
  (七)一个会计年度,是指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拟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拟
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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