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时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
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调查后可按照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以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违法的,应移交有关监管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