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运营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动态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财务、产品、人事等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
变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
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