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制度。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
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规定条件。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同时提
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
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可
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
份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
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
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进行投票时,其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表
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
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反之,则该选票无效。若
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其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
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
向每位股东提供累积投票制选票,并介绍投票规则。参会股
东、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师对选票和规则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计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由
工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至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
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
议的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
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时,即为
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七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且人数
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非累积)过半数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
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
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
选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
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原制度《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钢研纳克董规字〔2021〕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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