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8: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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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
投资单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风险投资,其中:
  (一)一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购买资产、对子公司投资和其他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开发项目;
  (二)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
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
险投资行为。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资;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非法人组织
(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股东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做出决策。
  (一)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须由投
资管理中心、分管总经理助理及总经理审批;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但不足 1,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须由
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投资决策权
限以下的投资项目须由董事长审批;
  (四)投资金额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权限以内的,应先由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但不足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以上但不足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但不足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20%以上且不超过 30%的事项;
  (二)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对外投资:
(不含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对外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战略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中心、分管总经理助理或公司子公司的权力机构
按照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在相应决策权限范围内审
批决定。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一节       一般投资
  第十三条   一般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
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
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
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
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
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五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
的,组织投资管理中心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
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七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如果投资管理中心或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认为投资项目不可
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手续,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对于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节 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投资决策程序:
  (一)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
   赢利能力编制投资计划;
  (二)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风险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
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将募集资金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
  (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决策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已由股东会批准的项目,涉及实质性变更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
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并向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中心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实施事前
合规审阅、事中监控与事后审计;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进行检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应
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
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监管或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和“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足”
和“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系根据《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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