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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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并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
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十)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在2个交易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
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
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
披露前,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逐一
向登记备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其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    内幕信息   企业代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司关系(注 所属单位      职务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名称   证件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公司简称:兆新股份       公司代码:002256        公司负责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
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写与上市公司关系,如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
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二: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兆新股份                                          公司代码:002256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涉及机构、部门、人员   具体人员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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