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本
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
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
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D.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F.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四)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事项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报告:
A.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B.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及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C.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
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上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
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报告。
已按照上述标准告知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及子公司应该关注合同履
行进展,如发生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报告。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与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七)其他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
(九)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重大社会责任风险: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
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的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
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
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
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
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
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或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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