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
评价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主管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行为准则,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审计事项或被
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
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
陷害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决算报表、文件
及相关资料;
(二)检查权:有权审查被内部审计机构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决算、
资金和财产,有权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处理建议权:对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或
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与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相抵触的有关财务收支行为,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建议
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本制度和具体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临时性审计项目,
应列入当期审计任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审计前3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审计通知应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人员以及
对被审计单位工作上的要求。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可
在实施审计时传达。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准备内部审计机构所要求提供的
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地提供给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针对审计项目
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
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
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
料详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应就
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
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
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
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
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 被审计单位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进行处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上
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
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核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的落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
提供后续审计报告。
(二)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审计档案,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和公司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每
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1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审计档案
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
机构或需要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主管批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后报公司董
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被审计单
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检查;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
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公司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和/或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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