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资金,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
给,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
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董事长对公司货币资
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授权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事项
审批单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申请审批程序原则上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分管部门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财务管理中心需依据《财务
费用管理及报销制度》规定,结合审批事项实际情况,安排财务管理中心相关人
员协同参与审批流程,并对审批结果进行最终核定与批复。具体审批权限、审批
流程及审批人以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等资金支付审批单为准。对不符合规定
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先
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后提起支付申请流程。
(三)支付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
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
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
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
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台账。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必须保证现金的安全及现金付款的合理性,依法支付
现金。
(一)现金,指存放在公司并由出纳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各种
外币。
(二)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
扣押或无故占用公司现金。
(三)会计人员在审核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定库存现
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四)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
用公款;不许坐支现金。
(五)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中心要结合本公
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一般以不超过两天
现金流量为上限,现金库存人民币最高限额控制在十万元以内。现金出纳员严格
按财务管理中心制定的用款计划,对现金的提取做相应的控制,做好提取的时间、
用款额的控制,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六)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现金的库存限额时,现金出纳员应申明理由,经
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七)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
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并做好保管工作。
(八)现金实物管理与盘点。现金必须存放在独立保险柜中,出纳员应每日
盘点库存现金并保证和系统输出报表核对相符无误,做到日清日结;现金出纳员
不得接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白条来充抵库存现金。财务管理中心应不定期(每月
最少一次)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每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现金结账后,财
务管理中心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出具盘点报告。现金盘点报告由监
盘人签字确认。负责盘点的人应经常调动。当发现账实有重大不符时,要第一时
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
第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和
现金支付限额。
(一)因特殊原因需用现金支付的职工工资、津贴;
(二)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
账结算不够方便,使用部门必须提交现金使用计划给财务管理中心,并提出书面
申请,由财务总监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
算。所有现金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现金出纳员进行现钞交付时,必须核对领款人真实身份。
第八条 付款完毕后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标识及出纳员个人私
章。
第九条 现金出纳员收取现金,必须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会计凭有出纳
员确认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现金收款收据由会计出具并保管。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必须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合理使用,包括所有结算
户与非结算户银行存款。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
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未经
审批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对不需用、未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销工
作。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开立远期票据或办理押
汇、贴现等融资业务需求,并负责申请贷款和银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管理中心应当指定
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
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
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货款支付由采购部计划员按合同提出付款申请,经部门审核,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核对应付账款明细、发票开具情况等内容后,上交履行审
批程序后交财务管理中心付款。
第十五条 一般业务付款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复核业务合同、办理
事项是否经过事前审批等内容后,上交有关审批机构,履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管
理中心付款。
第十六条 信用证付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应严格
依据采购合同要求或融资需求办理。
第十七条 出纳员付款时必须复核支付申请是否经各级权签人签字批准,原
始凭证原件是否真实、完整,并应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出纳员必须严格按凭证提
供的信息填写票据,并连同凭证交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印鉴。
第十八条 严禁开立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未经批准,不得开立空白支票。
开具的支票必须填上支票抬头,用途;除公司提取现金外,严禁给任何单位和个
人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九条 例行收款。
(一)由客户直接汇至公司账户的货款或其他款项,出纳员及时从银行取得
回单,并在系统中进行录入后传给财务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
(二)以票据方式收到的货款,出纳应在收到客户的票据后,设立台账进行
管理,保证在票据有效期内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款项进账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 电子银行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必须保证电子银行存款的安全、合理使用,规范网
上银行业务操作,依法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该严格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国
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子银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
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
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和
手机银行业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计算机上机管理,做到付款人员每人一台专用上网计算
机,防止计算机病毒、密码盗用和非网上银行操作人员上机。
第二十四条 网上银行操作员(出纳员),对拨付款业务的原始票据,要
认真核对,杜绝付款手续不全的款项付出,并进行网上银行制单处理。对收款单
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及付款金额大小写等进行审核;会计主管或财务经理按照
拨付款业务对网上结算业务做最后支付授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要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
易成功,特别是对已拒付的款项是否已终止交易。
第二十六条 要经常与银行取得联系,掌握网上银行业务的更新动向,对
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主管领导,以免造成业务受阻和经
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掌握银行帐户的资金余额,
要及时对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八条 加强 U 盾的管理,由于 U 盾是登录网上银行的通行证,一
旦丢失要及时通知银行挂失,并重新补办 U 盾。
第二十九条 网上操作员必须做好个人进入网上银行密码的保密工作,防
止其他人员了解掌握密码。网上操作必须经过 2 人操作控制,出纳人员填录付款,
财务经理审核后划付。
第三十条 严禁转借个人专用的 U 盾让其他人代替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暂
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退出操作系统,取出 U 盾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一条 熟知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网上银行的操
作规程操作,避免交易风险。在网上银行出现故障,无法通过网上付款时,必须
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拨付事宜。
第六章 票据、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必须规范票据及印鉴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
安全,防止舞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涵盖票据范围为:银行票据、收款收据、报关单、
出口核销单等。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负责购买、调配及保管,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应
放在保密柜,并设立票据使用登记簿,按顺序详细登记每张票据的领用人、领用
时间等,并由领用人签收。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按记账顺序粘贴并归档;作废的
票据应加盖“作废”标识,并与原存根交主管会计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涵盖印鉴范围为:公司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样式
对应的所有实物。印鉴平时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
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外出必须作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其受托人保管;
使用印鉴时必须依靠足够的、合理的凭证支持或提供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的申请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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