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 内部董事:指由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二) 外部董事:指非由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
(三) 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四)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与 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 理遵循 以下原 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 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
(五) 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调整的 依据是:
(一) 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 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 通货膨胀水平;
(四) 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董事会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内部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涉及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等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或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 公司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标准:
职务 年度薪酬标准(万元)
董事长 ≤130
其他内部董事 ≤80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其年度薪酬总额与其所任岗位工作的考核
情况、公司年度整体发展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等相
挂钩。其年度薪酬标准不超过其作为内部董事或兼任岗位薪酬标准中孰高者,具
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及细则执行。
(二) 公司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8万元人民币/年(含
税),按月发放。外部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18万元人民币/年(含
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标准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
和履职情况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确定,按月发放,具体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
同为准。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总额与其所任岗位工作的考核情况、公司年度整体发
展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等相挂钩,具体按照公司相
关管理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
为了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突出贡献,除年度薪酬外,
可根据个人当年度贡献发放额外年度奖金,具体奖励标准及方案将依据公司相关
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公正、透明。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奖金总额(不
含过往应发未发部分)合计不超过当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
总额的30%。年度奖金适用于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于
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第三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薪酬标准,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
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
有权扣减或取消其津贴或绩效薪酬,已经发放的津贴或绩效薪酬,公司有权追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和/或日后颁布、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原《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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