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7: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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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
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与锁定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
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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