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5-143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8月15日经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9月2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3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1月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为1,5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9.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金净额为人民币119,537,568.44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1月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
验字(2025)第01006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耐视(哈尔滨)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
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清洗设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吕晓斌、李方舟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
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
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
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
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
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
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
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
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
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华耐视(哈尔滨)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测设备研发中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吕晓斌、李方舟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上述查询行为均应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并加盖甲方2公
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五、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2接收上述文件的邮箱地址:wang.zhaoyue@cnisee.net
丙方接收上述文件的邮箱地址:fangzhou.li@orientsec.com.cn
(邮箱地址下同)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
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
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
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乙方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为本协议项下账户服
务行,上述账户对账、动账通知、账户支出清单等账户监管服务由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提供。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
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
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
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截至2025年11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帐号
招商银行股份 智能工业清洗设备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 451902535010
业股份有限公司 008
滨道外支行 (二期)
华耐视(哈尔滨 中国银行股份
机器视觉检测设备
研发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 江省分行
六、备查文件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