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7: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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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
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 14:30 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247 号公
司 1 号楼 527 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泰岭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84 人,代
表股份 343,451,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185%。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321,014,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1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2 人,代表股份 22,436,9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82 人,代表股份 22,436,9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2 人,
代表股份 22,436,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中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事项,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923,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50%;反对 1,486,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908,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87%;反对 1,486,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65%;弃权 41,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92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70%;反对 1,482,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915,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85%;反对 1,482,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85%;弃权 3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92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70%;反对 1,48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915,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85%;反对 1,48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93%;弃权 40,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92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70%;反对 1,48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915,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85%;反对 1,48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93%;弃权 40,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915,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28%;反对 1,486,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90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50%;反对 1,486,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68%;弃权 48,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888,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50%;反对 1,517,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874,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353%;反对 1,517,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1%;弃权 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6%。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 瑶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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