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重新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生物”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迈威生物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
新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9 号),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9,9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80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476,52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
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募投项目 状态
号 用账户账号
迈威(上海)生物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浦东科技支行
迈威(上海)生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3689051 本次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0050 注销
江苏泰康生物医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32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
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01770065 化项目 1 期
迈威(上海)生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24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01856216 化项目 1 期
上海朗润迈威生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36 年产 1,000kg 抗体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01832008 产业化建设项目
江苏泰康生物医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4571541
有限公司 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0010
江苏迈威康新药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2390168411
发有限公司 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0018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署
情况
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
公司拟注销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为“121936890510050”),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8110201013202001792”),原存放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的“抗体药物研发项目”相关募集资金及存放
期间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投资收益及利息将存入上述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中。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朗润迈威、泰康生物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吴中路支行新设立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110201013402001856”、
“8110201012902001893”、“8110201012302001979”),将预备作为公司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账号 账户用途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抗体药物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研发项目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临时补充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流动资金
上海朗润迈威生物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临时补充
药科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流动资金
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临时补充
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流动资金
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不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拟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将全额转入新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原账户注销之日起失效,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朗润迈威和泰康生物将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及保荐机
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募集资金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朗润迈威和泰康生物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签署的监管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签署主体
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
构)(丙方)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
构)(丙方)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统称为“甲方”)。
(二)主要内容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抗体药物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
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审议程序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
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且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此次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
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
要,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均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八、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
/四方监管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事
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永杰 陈新军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