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6 17: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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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5-090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432 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66,184 股,发行价格为 27.68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42,999,973.12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中介机构服
 务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人民币 5,441,150.26 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558,822.86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
            (中喜验资 2025Y00097 号)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及保荐
 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气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缘材料项目
         公司    海宁市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 方 已 在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下 简 称 专户 ), 账号 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7 万吨电机绝缘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东旭、刘可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
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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