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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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2
号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10 号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 号自律监管指引》《10 号自律监管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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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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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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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内
容如下: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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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
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
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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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
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
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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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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