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2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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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包括新股
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
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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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
风险、谨慎投资”的基本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同时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限应与
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
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和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相关的行为。
  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
相应投资权益。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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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
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
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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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
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的人员,必须具
有扎实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
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证券投资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工作:
  (一)责任部门负责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
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
等交易资料,并管理公司下属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二)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并
在相关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
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方案实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在执行过程中,责任部门根据市
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方案进行证券投资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
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责任部门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
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就待选的期货和衍生品进行分析比
较并出具报告。
  第十九条    责任部门应当跟踪证券投资品种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
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
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投资与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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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责任部门应针对已开展的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
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董事应当充分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投资规模/交易金额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
在违反规定的投资/交易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防火墙,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
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二条   责任部门及其他因工作性质能够接触到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对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保密,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责任部门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金额/额度和可承
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
业务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组织商讨应对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
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
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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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
容:
  (一)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
限和资金来源;
  (二)审议程序;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公告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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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
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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