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 宸展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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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
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
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
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
数不足出席会议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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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
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民法典》
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并且应按照本制度关于对外担
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二)公司不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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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四)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有关董事会担保权限的规定,行
使对外担保权。超过相关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
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公司
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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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
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
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实
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
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具体作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关注被担保方生产经营、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
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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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
  (六)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七)伙同公司法律顾问提请公司参加相关担保的破产案件,提前行使追偿权;
  (八)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如果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
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被担保方
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指定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监督检
查人员的职责、权限,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担保业务担保财产的评估情况;
  (四)担保业务具体执行情况;
  (五)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取情况;
  (六)担保业务担保财产的保管情况;
  (七)担保业务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内部问责办
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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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条款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本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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