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 宸展光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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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
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
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六)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
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项目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
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
考核。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
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
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通过授权方式取得投资权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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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
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
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
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
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
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
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
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七条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投资进行事前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根
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包
括下述内容: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基
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工商税务登
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况(同上) 投
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量、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及
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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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薄,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
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 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
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
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
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在
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
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在
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资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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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
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弄虚作
假, 提供虚假的情况,致使对外投资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
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 谋取私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款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本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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