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 宸展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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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或“公司”)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上市规则》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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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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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中心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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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现任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
见。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
聘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
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
聘工作。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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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
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
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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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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