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 宸展光电: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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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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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
事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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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为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进行考核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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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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