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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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
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
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
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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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公司
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
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
异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公司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
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报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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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上市公
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审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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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及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
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
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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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三)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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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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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
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
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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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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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下发的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的
要求完成编制任务、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分
管领导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
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披露;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信息披露事务
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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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处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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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
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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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
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
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
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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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五条 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
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
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事件所涉信息泄漏
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九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但未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
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
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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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
监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