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
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
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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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要求相关知情人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附件二),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
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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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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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相
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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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知情人是否书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面承诺保密
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二: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