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
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
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制定公司危机传播预案及行动方针;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舆情监测,舆情监测人员需实时关注公司
舆情。舆情监测主要针对有关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新闻等,也可根据需要加大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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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搜索公司和所属企业名称等关键词,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添加相关搜索项
目。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
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相关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报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核实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置
第九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一般舆情由舆情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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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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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相
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