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 宸展光电: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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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展光电”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进行报告,
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四)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审计、法务、证券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
的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
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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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上市规则》的规定外,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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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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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上述规定;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变更:
和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
审核意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
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七)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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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
  以上事项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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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规则》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会议、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快捷方
式将重大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报告。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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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四)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
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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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报告人发生本制度
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
影响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
门、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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