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SCR-S-G.26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1 版)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发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实施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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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
内部审计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
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
实现经营目标。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机构权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实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熟悉财务、
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员工为兼职审计人员。其主要任
务是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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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
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
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
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
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
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
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单
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施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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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
竣工交付使用,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
计监督;
七、每年度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形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八、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九、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检查结果;
十、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参加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现场勘察相
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
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或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
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
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
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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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
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
八、必要时可临时抽调有关部门或投资企业的业务人员,共同参加专
项审计,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保障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内
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可就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
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
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审计计划、发出审
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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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复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
审计档案等。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
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
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
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内
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
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可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
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整改建议等资料
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
议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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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
二、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
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
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文件提出
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抓紧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该审计文书一周内书面
拟订整改措施回复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投资企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
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
论和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
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书中
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全面保障
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情
况以及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
要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
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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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
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
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执行审计工作,导致审计结论错误的;
六、未获取审计证据或证据不足导致审计结论错误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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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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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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