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思科瑞: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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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应当比照第十一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七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第八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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