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思科瑞: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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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
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下述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宜;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成交金
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
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
使。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二十八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负责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三)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八)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超过”、
                               “不足”、
“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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