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9 证券简称:中钢洛耐 公告编号:2025-045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
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将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
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
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推动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的修订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修订情况
如下:
是否需要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修订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
中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9 项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的全面领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价额。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公司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关规定对前述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前述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使相应的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议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告;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
讼。 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人的利益; 其股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责任。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的其他义务。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划;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报酬事项; 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案、决算方案;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修改本章程;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十一)修改本章程;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其他事项。
所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议。
保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资产 30%的事项; 代为行使。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
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
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担保。
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序不得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 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
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它地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点。
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提出请求。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出请求。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相关股东的同意。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证明材料。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低于 10%。
第五十二条 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序。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相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关监管部门对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式投票有效时间的规定如有变更的,从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其最新规定。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授权委托书。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一)代理人的姓名; 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示;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单位名称)等事项。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举代表主持。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 十条 公司 制定 股 东 大 会议事 规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实施。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者名称;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会议记录记载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以下内容:
管理人员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姓名或名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决结果;
人员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
复或者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的答复或说明;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
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
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补亏损方案;
过: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的任免;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任免;
案;
(四)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七)调整现金分红政策以外的利润分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配政策;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当年 过:
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发行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本公司股份;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重大资产重组; 计总资产 30%的;
(七)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十一)公司向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
上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票制。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
和基本情况。 有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 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 董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
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权票数的计算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方法和选举规则。
提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 (二)董事候选人提名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 10
之累积投票时表决权票数的计算方法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和选举规则。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 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
程序如下: 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足够的了解;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三)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股东提名;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
(二)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四)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五)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第八十九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为准。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票。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均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逾 2 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的其他内容。
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期算。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
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本公司董事会设 1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数的 1/2。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务: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储; 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保; 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商业机会的除外;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司同类的业务;
己有;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务: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职权;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情况。 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 2 年内或
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 2 年内或任期结 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
束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所负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赔偿责任。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举产生。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亏损方案;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电子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 信或者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决
书面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议决议以举手或书面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决。
话、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其它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及公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公司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章程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不得担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任公司独立董事。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别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合规管理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报
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立中国共产党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 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 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 5
至 9 人,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2 名或
者 1 名。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
理权限,调动或指派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
可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
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
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
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
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
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
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工作需要,开展
巡察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
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 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
程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 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
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
一般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或解聘。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 责人、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
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由董事长提名,由董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经由总经理提名,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经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级管理人员。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五)、
(六)项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第 一百 四十 二条 总 经理 对董 事会 负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及董事会其他决议;
(六)根据公司党委的建议,提请董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责人、总法律顾问;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根据公司党委的建议,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顾问;
...
(七)根据公司党委的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权。
人员;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拟定公司的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下列内容:
员;
...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报告制度;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 承担赔偿责任。
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
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健全
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 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 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
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采取其 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采取其它形式听
它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坚持和完善职工 取职工意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
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 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润退还公司。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润。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注册资本。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金。
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相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相应地扣减该股东
应地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
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
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
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就利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
...
第 一百 七十 五条 利 润分 配政 策的 调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
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
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 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 得损害股东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害股东利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审议,涉及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须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涉及现金分红政策 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
的调整和变更须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
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
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 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案还需经公司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表决通
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外披露。
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日起第 48 小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网站发布送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网站发布送出的, 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最低限额。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 一百 九十 九条 公 司因 下列 原因 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撤销;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章程而存续。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决议而存续。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上通过。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七条第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财产清单;
下列职权: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产;
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偿。
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配。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 二百 零五 条 清 算组 在清 理公 司 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司应当修改章程: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载的事项不一致;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触。
仅由“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的条目不再单独列示。
注:
仅由汉字修订为阿拉伯数字的条目不再单独列示。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仅因条目变动所产生的引用之前条目的修改不再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