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
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
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5 个交易
日将该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资料(董事会推荐书、候选人学历证明、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等)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未提出
异议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该人选。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
候选人,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
和工作交接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
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
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培训;
(六)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
(四)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由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
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