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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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
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
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
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
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
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
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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