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
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本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过半数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
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
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应当
回避。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回避表决的程序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委员外的其
他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决定;
(三)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
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 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
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
事会审议。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
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
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
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本委员
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