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
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
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
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
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
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
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其 他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责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
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
理结果。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逐级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
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