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
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得与公司存
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本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本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本委员会行使职权。
本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本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本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对本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本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本委员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本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召开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等。本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
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
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
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本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