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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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
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
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
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办理相关借
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
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
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
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
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
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以外的临时报告:
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
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自媒体等)对
公司的相关报道或者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
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
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
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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